「爸今晚就為你去買,買隻黃色的給你。」
「又爆了一隻嗎?還要再爆?」母親道。
「要,」他說。
「討厭。來!來媽媽這裡!毛毛今年幾歲了,說給媽媽聽。」
「五歲。」
「屬甚末?」
「屬龍。」
「他記得。家住甚麼地方?要是給拐婆拐走了,遇到警察,要跟警察怎說的,說家住哪兒?」
「廈門堤尾路五巷六號。」
「你聽!爸爸叫甚麼名字?警察要問你爸爸叫甚麼名字,你怎樣答他?」
他忘了。
他父親呵笑,告他聽。
「媽媽的呢?」母親問。
他也忘了。
「媽媽叫葉秋芳,」他的母親道,「忘哪?」
他回返父親那裡。
「爸輕親下,」父親近上觸吻他頰。
「媽媽也親一親,」母親說。
「去,去媽媽那兒啊!」
「還要催!來,小討厭,你喜歡你爸爸還是媽媽?」
「……」
「喜歡誰?快說啊!」
他沒能決定。終於,他走向父親。
她一把將他搶回:
「不行,不行,不能喜歡爸爸。」
——王文興,《家變》
「家」的本質和意義到底是什麼?人好像會很奇怪的努力營造表面和諧、維持一個共同體假象,但自己也說不出來個為什麼要這麼執著的去「守護」已然沒有情感基礎的「家庭」。不管什麼「戀」應該都是有這樣的問題存在。但這也是個人的問題。
這種歸因於個人佔有慾望、自私、情感勒索甚至要求他人回饋的動機的「家」應該不是本質意義上「家」的理想概念,甚至因為「家」和「婚」的內在概念必然存在的情慾同質化扁平化甚至與整個資本主義運作邏輯、道德倫理規範理路等有關而有另外一套「毀家廢婚」的主張。
在「法律制度」之「福」下,異性戀得以合法維持和解除(雖然相對「解除」的時候難度較高、較麻煩甚至不太容易成功)情感關係,但至少異性戀在情感關係上可以自由選擇要不要進入國家律法制度的遊戲規範裡面。
而這個遊戲規範在人權與民主的概念下,理當是非異性戀族群者也能擁有的自由選擇權利才是。作為一個能獨立思考的主體應該皆能享有自由選擇的權利,也就是我高興或不高興、要不要進入國家規範的「婚姻」、「法律」保障制度的權利。(這不是應該是非常非常基礎的概念嗎?)
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